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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神仙”还是不要打扰了



  新冠疫情发生后,在全国人民的支援下,武汉利用十余天的时间分别建成了火神山、雷神山两座医院,数千万“云监工”围观了建设工程,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声名远扬,世人皆知。火神、雷神两位神仙瞬间走进了大众的视野,成了家喻户晓的仙人,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人怕出名猪怕壮,聪明的商标申请人刹那间捕捉到了市场的机遇,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目前已有25个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了雷神山商标注册,涉及5、10、25、35、43等14个类别商品和服务,31个单位和个人申请了火神山商标注册,涉及9、5、24、28、35、44等15类商品和服务。最早的申请日为2020年2月3日,最晚的是2020年2月6日,目前所有申请均在等待受理。那么,这些申请是否能被核准呢?笔者认为,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

  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该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仅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而且是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火神山、雷神山作为商标使用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是否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呢?笔者认为,应该属于有不良影响的情形。根据道教经典:火神、雷神是道教神明,是中国民间百姓信仰的神祇,火神可以消灾解祸、惩恶扬善。雷神源于古代先民处于对雷电的自然崇拜,认为雷电隆隆是雷神在发怒,雷神和火神一样,也是惩罚罪恶之神,掌握生杀大权,凡有违背人伦法理且犯下不可饶恕罪责者,将遭受五雷轰顶而毙亡。武汉并无火神山、雷神山这两座山峰,这个霸气的名字是近日被建设者们赋予特殊意义的最新命名。人的肺部五行属火克金,而荼毒人类肺部的新型冠状病毒惧怕高温,火神正好能驱瘟神,于是“火神山”之名应运而生。雷神山,也有同样的寓意。由此可见,火神、雷神是道教神明,是民间百姓信仰的神祇,在道教信众中是受到膜拜的,如果使用火神山、雷神山作为商标,可能会伤害道教信徒的感情,对我国宗教信仰秩序产生负面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撤销“泰山大帝”注册商标一案中认为,“泰山大帝”为道教众神之一,是道教山东泰山地区独有的神灵名称,其不但被历代帝王封禅或诏封,同时在民间百姓和道教信众中长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极高的宗教地位。万佳公司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均位于山东,应当知晓“泰山大帝”的宗教意义,其将“泰山大帝”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容易伤害宗教人士、道教信众的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作为宗教意义上的神灵,火神山、雷神山不适合用作商标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姓名权、名称权、商号权以及著作权等权利。火神山、雷神山不论作为医院名称还是商号其权利均应归建设单位所有,属于建设单位的在先权利。即便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建设单位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届时该申请被核准注册的希望也不大,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疫情期间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商标申请进行了管控,以规范商标申请秩序。

  综上,虽说申请商标注册是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但此次火神、雷神两位神仙降临中华大地,是来抗击病毒的,不是给商家的产品或服务做代言人的,况且疫情尚未结束,神仙也很忙,商标申请人就不要再给神仙添乱了。